會議紀錄 »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出席會議會員:
主  席:黃金基           記錄:劉華苓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一、總幹事報告出席人數:應出席會員代表114人、實際出席人數82人、委託出席人數20人,超過法定出席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會議內容:
台灣省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時  間: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下午3時
地  點:台中市南屯區大墩南路238號(雅園新潮川粵餐廳)
主  席:黃金基           記錄:劉華苓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一、總幹事報告出席人數:應出席會員代表114人、實際出席人數82人、委託出席人數20人,超過法定出席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二、主席宣布開會:黃金基理事長宣布會議開始。

三、通過議程:無異議通過

四、主席致詞(略)

五、介紹來賓(略)

六、主管機關致詞(略)

七、貴賓致詞(略)

八、理事會報告:常務理事陳又新報告
民國96年度收文共110件 發文共71件。
召開理監事會4次、臨時理監事會1次、會員代表大會1次。
财 確實查核審議每一季之財務報表及96年度歲入歲出決算書、97年度工作計劃書、97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書。
财 全聯會代表之推派辦法一直延宕多時,經本會理監事積極協商在96年6月11日召開第五屆第二次臨時理監事會討論後作成決議,並以台灣省聯合會名義為提案人,向全聯會提案,要求討論後定案,經與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協商後於同年6月28日在南投縣盧山舉行的全聯會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作成決議,全聯會代表151席,其中40%由四個省市縣平均分配,60%依不動產營業保證基金繳存家數之比例推派代表,延宕已久的全聯會代表問題至此落幕。
财 建議內政部訂定「不動產經紀人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課程時數折抵辦法」,不動產經紀人與地政士皆屬國家專門職業普通考試,其專業訓練課屬於同性質,內政部訂定之「地政士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折抵辦法」已施行多年,不動產經紀人理應比照辦理
财 要求內政部、考試院每年增加特考一至二次,讓從事幾十年的老不動產經紀人可以擁有合法證照,讓真正從事不動產仲介者個個都能安居樂業。
财 因應農委會七月中旬在各地區農會啟用農地銀行從事農地買賣、租賃等仲介業務,召開臨時理監事會集思廣義,要求全聯會召集各縣市理事長拜會農委會主委蘇嘉全先生,請蘇主委重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威信,不能因各地農會便宜行事而遭破壞。
财 解決跨縣市舉辦經紀營業員教育訓練問題,縣市公會應居於服務會員公司之內部輔導原則,教育訓練或複訓如與民間業者合作,應與縣市公會名義掛牌招生及不跨越他縣市為原則。
财 與民間業者吉便屋ISP網路公司合作,建構台灣省不動產仲介聯賣網並策進全省各縣市公會建構專屬網站,供不動產業者輸入及搜尋物件資料,為不動產界最完整而且全國統一資料庫之網路平臺,同時聘請該公司執行長李國興先生為本會資訊顧問及資訊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不動產網路之教育訓練及諮詢。
财 業者所繳營業保證基金金額與內政部網站登載之內容不符之情況,本會經理監事會討論後向全聯會提案,全聯會經理監事討論後,決議以不違背不動產經紀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基金管理辦法之原則下,依法向績優銀行信託方式保管基金。

九、監事會報告:常務監事兼召集人陳富強報告
财 查本會九十六年度歲入歲出結算書經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本會第五屆第十四次理事會議通過,並由本會第五屆第十四次監事會議查核結果,確實無誤。
财 查本會九十六年度會務執行情形,確實依照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辦理。
财 特此報告。

十、討論提案
第一案:96年度歲入歲出決算書,提請大會追認通過。 提案人:理事會
說 明:業經本會第5屆第14次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並經內政部 97年1月18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001178號函備查在案(如附件一)。
辦 法:呈請大會追認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 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本會97年度工作計劃書,提請大會追認通過。 提案人:理事會
說 明:業經本會第5屆第14次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並經內政部97年1月18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001178號函備查在案(如附件二)。
辦 法:呈請大會追認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 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97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書,提請大會追認通過。 提案人:理事會
說 明:業經本會第5屆第14次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並經內政部97年1月18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001178號函備查在案(如附件三)。
辦 法:呈請大會追認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 議:照案通過

十一、臨時動議
案 由:提請增加省聯合會代表人數案
提案人:蘇雯英
說 明:過去各縣市推派至省聯合會之代表名額都比各縣市派至全聯會代表多,
體制上沒有問題,但今年全聯會代表制度已改變,已有些縣市推派至省
聯合會人數不足以派任全聯會代表,使各縣市公會理事長無所適從。
決 議:本案擱置,由下屆理事會對各項法令充分瞭解之後再次提案及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