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紀錄 » 108年1月7日省不動產(108)字第002號

受 文 者:各會員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發文字號:省不動產(108)字第002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

主  旨: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依公司法新增第22條之1規定應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TDCC)申報公司資訊,詳如說明,敬請 轉知轄下會員知悉。

 

說   明:

一、 依據全國聯合會108年1月4日房仲全聯雄字第108012號函辦理。

二、  為維護交易安全與公平,並配合洗錢防制政策,依公司法新增第22條之1規定,公司應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TDCC)申報公司資訊。

三、  公司應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主要股東(持股或出資朝過10%)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持股數或出資額及經濟部指定之事項。

四、  在107年10月31日(含)前已設立登記之公司,應於108年1月31日前完成申報。在107年11月1日(含)後設立登記的公司,應於設立登記後15日內完成申報。若說明二之資訊於當年度有變動,應於變動後15日內完成申報。另自109年起,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間應申報前一年度資料。

五、  若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將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將按次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5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最重將廢止公司登記。

六、  請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CTP,網址:https://ctp.tdcc.com.tw)申報說明二之資訊。以上資訊敬請 貴會轉知轄下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