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紀錄 » 107年02月13日省不動產(107)字第011號

受 文 者:各會員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2月13日

發文字號:省不動產(107)字第011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全國聯合會公文1份、法務部公告1份

 

主旨:檢送法務部指定制裁名單及相關措施公告影本1份(詳附件),敬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憑辦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全國聯合會107年2月2日房仲全聯雄字第107018號函辦理。

           二、按資恐防制法第7條規定:「(第1項)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一項所列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二、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三、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機構,因業務關係知悉下列情事,應即通報法務部調查局:一、其本身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二、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在地。(第3項)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第4項)第二項通報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該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定之。」請加強向所屬會員宣導,對於旨揭制裁名單對象,應禁止任何提供財務或財產上利益行為,拒絕與其有商業往來,以免違反資恐防制法規定。

          三、又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第8條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發現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一、客戶屬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規定公告制裁名單,或其他國家、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與恐怖主義或恐怖活動有關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爰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如發現客戶為旨揭制裁名單時,應依資恐防制法上開規定終止業務關係,並依該辦法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四、敬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