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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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林帝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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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字號:一—0一—一三六
受文者: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O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發文字號:中市房仲商(一O一)字第 0三四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和解書影本、切結書影本、本會第八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主旨:回覆貴單位發文字號:中市社團字第1010060439號,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貴單位來函回覆並說明,前總幹事在職期間,因侵佔公款(如附件一、二)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之第四項,因而予以解聘。
二、本案已於101年7月23日本會第八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通過決議(附件三)。
三、本會陳永欽理事長念在僱傭情誼,及前總幹事在公會任職多年工年,因此本案件並未公告會員周知;但若因此造成會員之誤解,本會將行文所有會員知悉。
理事長 陳永欽
正本:臺中市政府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