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專區 » 為101年10月2日本會第8屆第1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案加開臨時會員大會事宜通知,請查照。


台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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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字號:一0一一三六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

                台中市商業會

                台中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合併協商籌備委員會

                 兩會合併協商籌備委員會全體委員

                 台中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O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中市房仲商(一O一)字第 0五二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中市房仲商(一O一)字第0五一號函

 

主旨:為101年10月2日本會第8屆第1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案加開臨時會員大會事宜通知,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於101年10月2日召開第8屆第1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會中提案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因當日尚有部分議題須經兩會合併協商籌備委員會決議回覆,因此本會於101年10月15日正式行文該會及委員會全體委員(如附件),但時至今日仍未獲回覆,且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茲事體大,未避免影響所有會員之權益,特發文告知。

二、針對本會與兩會合併協商籌備委員會之間流程:兩會合併協商籌備委員會會議決議正式公文送交仲介公會,在經由本會理監事會決議追認後方可執行,倘若來文有爭議則由本會再行發文送回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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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為顧及所有會員之權益,特於10月4日前往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請示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呂科長及林股長,針對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相關注意事項,經主管機關指示,因大會議題不明確及待討論事項未達成協議時,得延期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四、針對前總幹事離職一事,因一再有會員公司對本事件提出質疑,本公會再次說明,因總幹事貪汙公款罪證確鑿,而將其資遣離職,若各會員公司仍有異議,本公會將針對此事件進行法律訴訟。

 

  


理事長 陳永欽

 

 
 

正本:本會全體會員代表

副本:臺中市政府、台中市商業會、台中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合併協商籌備委員會、兩會合併協商籌備委員會全體委員、台中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