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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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字號:一—0一—一三六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
台中 縣(市) 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合併協商籌備委員會
兩會合併協商籌備委員會全體委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O一年十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中市房仲商(一O一)字第 0五一號
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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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附說明
主旨:落實選舉公平性,維護本會會員代表權益,選務公開、公平、公正,讓優秀熱心會員代表有機會參與本屆選舉。請再研議增修選務細則倫理規範及選票工作內容事宜。以昭示公平!
說明:
一、為加速完成台中市仲介公會(縣市)合併後,台中市不動產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及選舉如期完成,擬今尚有欠缺並疑慮之處。請籌備委員會開會再研議;針對兩會合併第一屆會員大會,選務細則倫理規範及選票工作內容事宜,明細規範詳文並以行文回覆,以利送交本會進行開會研議討論適妥。
二、首屆(縣市)合併,因有意參選(縣市)合併後,台中市不動產經紀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一屆理事長及理監事乙職,有多數熱心參選人有意願競選。擬為會員對選舉感觀及選舉會務之公平性,請籌備委員會暨籌備委員,例行依選罷法第十一條及選罷法相關規定,得由選舉人互推指定監票員、發票員、唱票員、記票等人員,以維護選務之公平及公信力。
三、依據籌備委員會,第一次臨時會決議之選票格式,主任委員及選務小組組長均須列名於選票之上,擬若同為候選人時,恐有誤導投票圈選之疑慮,得避免之。
四、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及選務小組組長,如為準本次參選之候選人,難免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促使會員對本次選舉產生疑慮及不信任,深思慎重避免會員疑慮猜忌,擬為求慎嚴周全公平原則,請即刻解除以上人員之職務。以昭示公平!
理事長 陳永欽
正本:台中 縣(市) 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合併協商籌備委員會、兩會合併協商籌備委員會全體委員
副本:臺中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