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專區 » 有關台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二段160巷4弄43號12樓房屋所屬大樓地下室附設之「機械室停車位」於94年12月時之價值約為20-35萬,車位區分為所有權與使用權,請 查照。

台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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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字號:一0一一三六

 

 

 


 

受文者: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中市房仲商(一0一)字第 0二七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資深理監事調查表乙份

主旨:有關台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二段160巷4弄43號12樓房屋所屬大樓地下室附設之「機械室停車位」於94年12月時之價值約為20-35萬,車位區分為所有權與使用權,請  查照。

說明:依據中院彥中簡民台100中簡2266字第74116號函辦理。

 

 

 

 

 理事長 陳永欽